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S9529其他社会团体
依据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(GB/T4757-2017)》,指未列明的其他社会团体的活动。
包括下列其他社会团体活动:
慈善团体:残疾人、社会公益、福利、志愿者等与社会活动有关的社会团体的服务;
法律团体:公安、法官、检察官、监察、律师、公证、军队等社会团体的服务;
涉外组织团体:国际性非营利组织、外国商会、境外非营利组织等的驻华机构;
社会活动团体:统一、和平、人权、友好促进、妇女、青少年、华侨、国际关系、公共关系等的社会团体服务,不包括上述单位所属的基金会以及团中央、妇联、侨联、对外友协;
联谊性团体:地区(如市长协会)、学校、同学、同乡及共同兴趣爱好的联谊性社会团体,包括各级教育部门、大专院校及其他各单位所属的联谊性社会团体;
动植物保护、生态环境保护等社会团体;
未列明团体:其他未列明的社会团体,但不包括宗教组织。
不包括:
投资基金的活动,分别列入6720(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)和673(非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)的相关类别中;
农村合作基金会,列入6639(其他非货币银行服务);
红十字会、慈善机构,列入8529(其他不提供住宿社会工作);
帮助弱势群体的组织、社会救助组织、社会福利救助性组织等,列入85(社会工作)相关类别中;
专门提供有偿服务的社会组织(如咨询、办学等),列入相应的行业类别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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